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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21-07-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学校辅导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要努力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享受教师岗位待遇,同时可根据其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第四条 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团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二章  要求和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工作部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选聘与配备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与学生比,原则上按照1:200的比例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党群部、各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条  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对专职辅导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在其申报的学科组内将专职辅导员作为单独类别,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职级分设科员级辅导员、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和处级辅导员。根据专职辅导员工作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情况,经考核合格,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辅导员调离工作岗位,转至行政岗位的以新任岗位的职级待遇为准,转为教师岗位的自动取消辅导员岗位行政待遇。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对专职辅导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在校级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中,列出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在学校科研立项及对外申报科研项目中占有相应比例。

第十七条  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发展渠道,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按每生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专项经费,作为辅导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学习、交流考察等。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宿舍安排、通讯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队伍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体制。

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各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制定考核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分极优、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五个档次;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每年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列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今后晋升职称和职务以及评选先进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申请转岗或参加其他系列岗位职务竞聘时,须经学院党总支、学生工作部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由于思想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辅导员工作的,由本人或学院、学生工作部提出,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和办法调离辅导员队伍,转到其他岗位或辞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岗在编的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重工商大融〔201874)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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