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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教职工假事制度(修订)

来源: 作者:liyanyan发布时间:2022-09-21

为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第一条 教职工休病假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方可准假,因故未能按时提供疾病证明的,原则上在三天内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

1. 病假在三天内的,可口头向部门领导请假;

2. 病假在三十天以内的,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由所在部门审批,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3. 病假超过三十天的,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由所在部门审核,报组织人事部审批;

4. 处级干部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部备案,超过三十天的由校长审批;

5. 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二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当月病假累计三天以内的,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院龄津贴+生活补贴+基础绩效)正常发放;超过三天不足一个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院龄津贴、生活补贴正常发放,并按实际病假天数扣除应发基础绩效(当月基础绩效÷当月天数×请假天数)

2. 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院龄津贴正常发放,在学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70%计发;在学校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80%计发;在学校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90%计发;在学校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放;

3.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院龄津贴正常发放,在学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50%计发;在学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60%计发;在学校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70%计发;在学校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80%计发

4.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院龄津贴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50%计发

5. 病假超过一个月的,生活补贴、基础绩效停发,不参与本学年竞争性收入分配和评优评先活动

6. 特种病人(精神病、麻风病、癌症等国家认定的特种病)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医疗期满后,学校无合适岗位安排其工作的,学校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第四条 因工负伤医疗期间(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和休养的时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享受所有待遇。医疗期满后的六个月内,仍不能正常工作的,按第二条第234款执行;医疗期满后的一年内,仍不能正常工作的,按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病假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须每半年向组织人事部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否则将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工资并追回病假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

二、事假

第六条 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本人必须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请假审批表》。事假在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审批;三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批;处级以上干部请事假,按照病假请假程序办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因要求调动工作外出联系单位需要请假者,一律利用寒暑假时间,工作时间不得请事假外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因擅自离岗给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原则上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十五天,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三十天。

第九条 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当月事假累计三天以内的,工资正常发放;超过三天不足十五天(含)的,按实际事假天数扣除应发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院龄津贴+生活补贴+基础绩效)÷当月天数×请假天数〕;超过十五天不足三十天的,基础绩效为0,按实际天数扣除其余应发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院龄津贴+生活补贴)÷当月天数×请假天数〕;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三十天的,不参与本年度竞争性收入分配和评优评先活动

2. 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第十条 经校长批准,属下列特殊情况的,全年累计二十个工作日内,不扣发工资但要计入考勤:

1. 教职工亲属(仅指父母、岳父母、公婆)因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床护理;

2. 教职工配偶以及子女因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床护理;

3. 孕妇产前检查(此项不适用于非婚、非计划生育者)。

三、婚假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一年以内的,一般给予十五天婚假。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或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四、丧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及配偶双方直系亲属去世的,丧假一般不超过三天,家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由所在部门酌情批准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五、探亲假

第十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原则上可享受探亲假

1. 在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2. 与配偶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或与父母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不含岳父母、公婆。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

3. 不能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团聚。

第十四条 探亲天数

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 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

3. 已婚者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 探亲假期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可根

据实际需要申请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部门审核,报组织人事部审批后,其在路途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探亲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六、产假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相关规定,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日,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78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包括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不含计划外生育),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或医疗机构的病历,怀孕4个月以下(不含)流产的,休假不超过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休假为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流产或引产的,休假一般不超过42天。

第十九条 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保胎休息者,必须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但学校已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从教职工产假日起停发所有工资(包括其他待遇及福利),待产假结束并销假后恢复工资发放,并补发产假期间所有福利费用。产假期间教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由教职工生产后2个月内向组织人事部提交生育津贴相关材料,待医疗保险局核算生育津贴后,和产假期间工资对比,按就高原则发放

2.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计算方式:教职工请产假当月和产假结束当月工资按: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院龄津贴+生活补贴+基础绩效)÷当月天数×实际工作天数

3. 女教师在产假期间的工作量减半计算后,仍不达标的,按其实际缺额比例扣发基础绩效,且不参与本学年竞争性收入分配和评优评先活动。

七、旷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 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的

3. 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4. 从事与请假事由无关活动的

5. 不服从组织调动,经谈话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期的

6. 未经学校批准,与所在单位约定离开工作岗位的

7.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认定为旷工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无故缺席所在部门和学校规定及要求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例会等活动一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晚于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视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1小时离岗视为早退。迟到和早退视为旷工半日。

第二十四条 经鉴定属因工负伤的教职工,待医疗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终结鉴定,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学校调整到适当的工作岗位。对拒不接受医疗终结鉴定不到岗工作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执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工作日计算缺勤天数;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学人员,以每缺一节课折合成一天计算缺勤天数

第二十六条 旷工期间工资待遇

1. 旷工一天,扣发旷工日工资及当月基础绩效的50%

2. 当月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扣发旷工日工资及当月全部基础绩效

3. 当月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扣发旷工日工资,扣发当年全部基础绩效,并予以辞退,学校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教职工都应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及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各类假事均要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除事假按工作日计算外,其他假事的休假天数中均包括法定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授权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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