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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21-08-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校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本校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理实施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民主评议与学院、学校评定相结合,确保公平公正。

(二)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四)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经过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方可享有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特困生生活补贴、特困生节假日慰问和学校学费减免等资助的资格。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为副组长;以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为组员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小组下设“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资助中心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各学院分别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为组长、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学团办主任(副主任)和学院资助专员为副组长、辅导员(含兼职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申报情况复核、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审和汇总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认定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建制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有代表性的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学生总数的20%)为组员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可通过年级、班级推荐、投票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全班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评议小组负责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对本班学生申报情况的核实等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十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类。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 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 孤残学生;(孤:失去双亲;残:双亲有严重残疾或学生自己残疾);

(二) 烈士子女;

(三) 优抚家庭的子女;

(四)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五)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六) 特困供养学生;

(七) 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患病且丧失基本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如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符合该条件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贫困学生。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交的材料

(一) 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 其他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主动提交的适当佐证资料证明其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如:军、烈属证明;孤儿、单亲证明;低保、市外建卡户等证明;二甲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伤残、重大疾病的证明和病历;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受灾情况及享受资助情况的证明;家庭兄弟姐妹是在校大、中学生的证明等。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五条  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六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七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八条 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九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二十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二十一条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申请与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工作程序原则上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  提前告知。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贫困生的甄别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九月至十月对该学年在校学生提出的贫困申请进行鉴定,对仍贫困的学生进行延续登记(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对已脱困的学生取消登记。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须向所在班的评议小组提交《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评议小组组织评议。各评议小组在汇总学生提出的申请和核实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组织本评议小组所在班级的全体学生,根据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章守纪、学习表现与生活消费等情况,结合其本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同学间对其家庭经济与生活状况的了解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出不同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向所在班级全体学生公布,然后报对应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二十八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和公示

(一)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完成认定工作,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困难档次。认定工作组在汇总所辖各评议小组上报的不同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相关证明材料和评议小组组织评议工作情况后,对各评议小组工作组织的规范性、材料提供的真实性、评议工作的民主性、标准掌握的一致性、类型划分的公正性、确定名单的公开性等进行查实和复核,然后由认定工作组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确定出各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院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二) 认定工作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听取公示期内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解释、如实记录,并及时向认定工作组组长汇报。认定工作组应慎重对待师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如师生反应意见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对其结果做出调整。

(三) 认定工作组应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各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工作组工作情况等一并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复核。

第二十九条 资助中心进行综合复查,报领导小组审批

(一) 资助中心对各认定工作组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类型以及认定工作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复查,并将复查通过的各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在学院公示栏、校园网上同时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 资助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听取公示期内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解释、如实记录,并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或向对应认定工作组组长反馈。院内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构应慎重对待师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如师生反应意见属实,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资助中心应及时对公示名单做出调整。

(三) 资助中心应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各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相关证明材料等一并及时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进行审批。审批结果以书面方式报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资助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学生工作系统。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述及其处理

(一) 在评议结果公布、各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情况公示期间,如师生对公布、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并以实名的方式向对应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不按规定方式(例如匿名电话、匿名信等)提出的异议,认定工作组将不予受理。

(二)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据查实并经认定工作组集体研究的结果对公示内容做出相应调整。

(三) 如提出异议的师生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或调整仍有异议,可在接到该答复或调整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并以实名的方式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申请。资助中心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按领导小组的决定给予答复或对公示内容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贫困生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协调、指导,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自己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质量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问责机制。

第三十三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公示期间,全校师生员工如有异议,可及时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各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应对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若属实,则取消贫困生申报资格。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登记认定的同学应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态度,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视为该生不诚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学年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市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系统、信息平台获取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数据,供学校开展认定工作使用。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院要做好登记,自愿放弃申请的纸字材料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学校每学年或每学期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经审核认定后,自发现或新增之时开始进行生活补贴发放、临时性困难补助等资助方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三十九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第四十条 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其贫困生申报资格或者降等资助: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行为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四)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五)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六)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七)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八)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或学生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炒汇等投资行为者;

(九)经学院和学生工作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贫困生的行为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停止享受各种资助。

第四十二条  由于学生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导致临时生活困难者,不得作为申请贫困生认定的条件,可视其情况,予以一定临时困难资助。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应主动关爱学生,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申请学生。及时跟进六类特殊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更新六类特殊学生的相关数据,对六类特殊学生实行流动管理和建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有无明显好转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尤其强调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及时还款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并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库的建设工作。学校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库的建设;各评议小组组长、认定工作组组长、系书记是对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评议小组组长、各学生班的辅导员要按资助中心(学生工作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并逐渐完善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信息库,并汇总到对应的认定工作组(教学系),再汇总到资助中心(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应据审批结果,做好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完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秋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试行;在此之前学校内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在试行中的问题,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重工商大融〔2019〕23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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