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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21-06-18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对外工作政策和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规范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坚持党对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全面领导,根据“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内外有别、协调配合”的原则,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在校党委、行政班子的领导下,由一位校领导分管,其他校领导在处理其分管业务遇有涉外事务时,需与分管校领导沟通,保证正确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政策。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工作,并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三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学校党委、行政班子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统一指导和协调校内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

(二)制定学校涉外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四)各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涉外活动的审批与监督;

(五)接待来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境)外友人;

(六)负责外籍教师(专家)的聘请、手续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牵头制定学校团组出访、考察及涉外学习培训、研修计划;

(八)办理学校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

(九)负责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选拔和资格审核;

(十)受理教师因私出国(境)申请与备案;

(十一)负责拓展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平台;协助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并对具体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以及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

(十二)负责学生短期学习交流项目、交换生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十三)负责国际学生的手续办理,并协助培养单位做好其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维护、更新学校英文网站,审核对外宣传资料;

(十五)完成其他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事务。

    第四章  各职能部门与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在推进教育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确定本单位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外事工作人员;

(二)按照学校要求,制定和执行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

(三)积极推进学校统一开展的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四)主动思考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创新与特色发展;

(五)团结协作,做好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及管理工作;

(六)配合完成学校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开展涉外活动须知

(一)各单位开展一般性涉外活动,如接待国(境)外团组或个人来校访问、洽谈合作、演出、比赛、参加学生活动(如外语角等),须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批(填写附件一:《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国(境)外专家学者来访登记与审批表》);

(二)各单位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讲学、开展学术交流或培训学习,须提前至少3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批,以便学校及时向上级部门报批(填写附件二:《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讲学/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学习申请表》);

(三)各单位教师赴国(境)外参加培训学习、学术交流,均应填写相应申请表,完善所有审批手续后方可出行(分类填写附件三:《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教师赴国(境)外参加教学培训/会议申请表》、附件四:《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教师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或附件五:《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教师赴国(境)外参加业务培训申请表》);

(四)各单位学生在校期间赴国(境)外参加培训、学习、交流均应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学生国际项目申请表》,完善所有手续后方可出行。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条  对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按照本规定要求,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并取得实质性成果的二级单位和个人,学校按照有关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涉外活动中,各单位及个人须谨慎对待敏感话题,严禁就敏感话题组织研讨会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开讨论。各单位及个人在从事涉外活动时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反相关纪律导致国家、民族或学校的利益和尊严受到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开展涉外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邀请外籍人士进校、接受国(境)外机构或个人资助、邀请涉外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宣传等,或以学校名义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企业开展合作,违者学校保留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港澳台事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重工商大融〔2020〕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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