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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xgxxgk发布时间:2019-09-02

 

(重工商大融〔20192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在籍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校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学院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40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本学院的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可分为13等,各等级奖项金额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学年成绩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班级学年成绩前10%,但均位于班级学年成绩前3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申报国家奖学金: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BIISTP 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賽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学年成绩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班级学年成绩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班级学年成绩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6.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九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3.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申请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平时生活中铺张浪费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437必赢会员中心网页版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或《国家助学金评审表》。

 

第十二条班上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3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各学校评选。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学工委员会集体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学工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七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最终名单,于市教委资助中心通知上缴纸字材料截止时间前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

 

 

第五章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奖助学金以上卡形式发放。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情况预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学生;国家助学金可按月发放(全年按10个月计算平均发放)或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获得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学生颁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于市教委资助中心通知时间前足额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发放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1月起执行,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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