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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 作者:xgxxgk发布时间:2019-06-29

 

 

(重工商大融〔201912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籍且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所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强制规定,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生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自入学报到时起至取得毕业证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节、假日或参加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限:

 

(一)警告,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八个月;

 

(三)记过,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五)开除学籍。

 

期限从学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计算。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没有不良影响的,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部、中心)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 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按照如下方式给予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犯罪事实存在、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条例已经给予相应处罚或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予处分。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应当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五)未满十八周岁;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遭受处分后采取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行为的;

 

(三)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两次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六)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八)群体性违纪为首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十)因不满处分而在网上、学生群体中捏造、散布不实言论、或发表诽谤信息的。

 

学生违纪后应切实改正错误,在校期间两次违纪,按本办法受校纪处分后,若第三次违纪应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处分者,原则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细则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名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聚众闹事或非法集合、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按规定程序张贴宣传品或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造或散布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恐怖信息等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传播、制作、购买、贩卖等含有非法宗教内容、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或妨碍调查取证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者,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或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并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或趁乱袭击他人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组织、邀约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群体性斗殴事件中的策划、组织、邀约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器械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或以找人评理为由扩大事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打架三次以上的,不论情节如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故意伤害他人或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凡违反本条造成他人伤害或公私财物损坏者,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营养、护理、交通及误工工资等费用和损坏的公私财物。

 

第二十四条  因恶作剧致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者,除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恶意骚扰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私拆、隐匿或毁弃他人信件、盗用校园通讯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窥探、散布他人隐私,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证明、证件、印章,仿冒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谩骂、侮辱或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围攻、谩骂、侮辱、威胁、诽谤、殴打教职工或因对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不满等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偷窃公私财物、信息资料,伪造、盗用他人证件,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未遂,但手段较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为偷窃提供帮助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结伙偷窃的策划、组织和邀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泄露他人信息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屡次偷窃,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凡偷窃或冒领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折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销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侵犯他人或组织财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及金额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超过200元,在6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超过600元,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侵犯他人或组织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拾得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公共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第三十六条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他人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损害学校名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校园内和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教育不改的;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  其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一条  擅自离校、旷课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或参加军训、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满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满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满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满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早自习2次按旷课1学时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军训、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擅自离校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一)考前擅自更改座位或交换座位号; 

 

(二)开考后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在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资料者;

 

(三)交卷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讨论、喧哗,经劝阻不改者;

 

(四)类似上述性质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一)开考后仍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调度者;

 

(三)开考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座位者;

 

(四)在考场内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五)考试结束后,不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及时交卷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科目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中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经监考教师警告后,仍企图偷看他人试卷或故意为他人偷看提供便利者;

 

(三)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或无故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四)有意扰乱考场秩序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五)在答卷上标记或暗示个人信息身份者;

 

(六)考试结束后,经认定同一考场答卷为雷同卷者。

 

第四十五条 具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科目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证件、等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窃取、偷换、涂改试()卷,伪造、变造考试信息的;

 

(三)开考后,发现桌面、身体部位或允许携带的工具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是否抄用);  

 

(四)开考后,发现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资料、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传接纸条或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七)在参加考试过程中,以复制、摘录试题内容为主要目的者;

 

(八)其他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者。

 

第四十六条  具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科目以零分计,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二)组织团伙作弊或出售试题内容及答案牟取利益者;

 

(三)将电子、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带入考场并查询、发送、接收与考试相关信息者;

 

(四)违纪作弊行为被发现后纠缠、威胁、攻击、侮辱、诽谤、诬陷作弊举报人或考试工作人员者;

 

(五)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

 

(六)其他经认定为考试重大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四十七条  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在科学研究或撰写论文中,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实习论文、调查报告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发布相关代课、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十三条  通过使用特殊程序或外挂软件、利用系统漏洞等方式在网络课程学习、网上报名、网上选课等教学环节中弄虚作假或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五条  扰乱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并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酗酒造成人身意外的,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二)在宿舍、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碎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食堂等校园公共场所吸烟,经屡次教育未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辱骂、殴打学校教职工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男、女生在校内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寝室留宿非本寝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出租、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寝室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乱接电线、插座或使用违规电器、明火设备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批准晚归、不归者,屡教不改的,按一学期累计次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两次晚归计算时视为一次未归。一学期内无故未归累计达3次给予警告处分;6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0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工作管理人员查询时,拒不接受查询,态度不好者,围攻、谩骂、纠缠、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采用不正当手段进、出入学生公寓(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区外租、借住房屋者,经教育不改者;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区外租、借住房屋,但不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学生寝室其他违纪处分,根据《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相关规定,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学校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条  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学金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私自下江、河、塘洗澡、游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下江、河、塘洗澡、游泳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六十四条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团体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创建团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参与非法活动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乱收、挪用和侵占团体会费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宣讲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五条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营运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或者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未经核实、尚未公开或涉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诈骗、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或传播非法信息,或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一条  登录、浏览非法网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创建、管理非法网站的,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未经允许泄露、传播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泄露、传播、篡改、毁损学校尚未公开或涉密的教学科研资料、数据和图片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  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中,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其他违反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及报批程序: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或多个学院的学生违纪,由保卫处具体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处和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违纪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或建议,提请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提交会议研究前,应由学生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涉及考试违纪或学术不端违纪行为的报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审核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报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八条  关于考试违纪或学术不端违纪行为的处理流程:

 

(一)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签名后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时交考试办公室。

 

(二)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必须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巡考情况表》中记录。

 

(三)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教务处。

 

(四)以上违纪情况的材料经教务处核实后,报分管教学院领导审定后按有关条例和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七十九条  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流程:

 

学生违纪行为调查结束后,应写出学生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并签署经办人的姓名并加盖经办单位的公章,学生违纪的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应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如学生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允许申辩并写出书面意见,调查组应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写出书面结论,并由学生本人再次签字确认。对证据确凿而拒不承认或拒绝签字者,调查组可以做出认定结论并写明学生拒绝签字的文字说明。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告知学生本人受处分的错误事实、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应在处分告知登记表上签字,完备手续存档。对拒绝签字者,学生所在学院要写出已经告知学生本人的工作情况。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书写的违纪情况说明及认识材料;

 

(二)相关当事人书写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所在学院、事件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情况说明;

 

(四)学院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初步意见或建议;

 

(五)辅导员(班主任)与学生本人谈话记录(包括告知学生违纪事实、依据、处分结果);

 

(六)学院负责人或委托辅导员(班主任)与学生家长谈话记录(处分为记过及以上的须提供此材料);

 

(七)学生违纪处分告知材料。

 

第八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所有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人或委托辅导员送交学生本人,学生在送交登记表上签名。送交登记表完善手续后返回学生处归入文书档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的,应至少2人同行,并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生效日为学生本人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或留置、邮寄送达之日。公告期为15日。

 

第八十一条  如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申诉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记过以上的处分决定和对全校有较大影响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向学生公告,其余处分决定由辅导员向学生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不宜公告(公布)的处分决定,不予公告(公布)。

 

教务处对学生作出的处分由教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布)。

 

第八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完整真实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5日内,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由学生处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由学校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影响期,以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警告影响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影响期为8个月,记过影响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影响期为12个月。

 

如学生在影响期内无违纪行为,且积极改正、表现良好,影响期结束后,经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鉴定、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报学生违纪相关负责部门审批后,可以按期解除相关处分;若学生本人未按期提出解除申请的,由辅导员召集班级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是否延期,延迟影响期不得超过原处分影响期的一半。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其影响期限。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最长追溯时限和处分影响期一致,超过最长有效追溯期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应给予适当处理。

 

第八十七条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处分或处理依据不充分或没有依据的,不得对其处分或处理。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或本处分档次。

 

第九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修订)经20191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991日起实施,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工商大融[2017]181号)同时废止;《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重工商大融〔2012107)第八章(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同时废止,以本规定为准;原有其他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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